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60号

    罪犯凌某某,男,2001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3年10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凌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凌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9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八千元已履行,共同退赃十八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凌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