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20
罪犯李某业,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