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71号

    罪犯李某旺,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9月11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8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零八十七元八角四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6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5日止)。

    罪犯李某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零八十七元八角四分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