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4号

    罪犯李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冻结的存款及退缴的赃款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冻结的存款及退缴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已经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