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03
罪犯何某弟,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云南省陇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罪犯何某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刑终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