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70号

    罪犯何某弟,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云南省陇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罪犯何某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刑终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