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35
罪犯顾某某,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10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四百二十六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顾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四百二十六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