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72号

    罪犯顾某某,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10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四百二十六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顾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四百二十六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