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钩沉 “鸦片烟毒”案曾居南京刑案之首
作者:徐高纯 发布时间:2007-05-16 浏览次数:3399
刑事审判历来是审判活动的首要内容,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以严刑酷法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如,清同治9年(1870年)7月,南京发生两江总督马新贻被刺大案,总督被刺身亡,震惊朝野。刺客被判以谋反叛道罪,凌迟处死,并摘心致祭该督。刺客在南京小营被处死,监斩官是马新贻之弟,他特制了利刀、铁钩,命刽子手以铁钩将刺客肉钩下割碎,行刑达6小时之久,才剖腹挖心。刺客之子被阉割后,发配黑龙江为奴。
江宁地方审判厅成立后,依《大清新刑律》审理刑事案件,其刑罚虽有死刑,但废除了枭首、阉割、戮尸、刺字等酷刑。
民国时期,江宁地方法院及首都地方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鸦片烟毒案件始终居于首位。例如,民国3年至12年,江宁地方审判厅总共审结刑事案件9337件,其中鸦片烟毒案占32%;民国22年结案6383件,鸦片烟毒案占64%,其中又以吸鸦片者为多,携带贩运者次之。当时南京没有建立戒烟机构,烟案再犯者很多。以江宁县所属的上新河为例,开灯吸食者占户主40%以上,30岁的吸者占60%,烟馆遍及各处。民国23年(1934年),根据民国政府《严禁烈性毒品条例》及南京市《肃清烟毒实施办法》,江宁地方法院判决运输海洛因犯余荣生、贩卖海洛因犯周子珍被判处死刑。
盗窃、抢劫案件的数量仅次于烟毒案。盗窃案中,以扒手最多,江宁地方法院分析其原因所在:“首都大小车站及轮埠多,行旅繁,便于扒窃。”抢劫案则以抢劫米店为多,抢劫时间均在下午7时或8时许,此时米店已关门盘点,作案者少则二三人,多则四五人,先入者伪作兑换银洋状,随即拿出手枪,取其银钱而去。
排在第三位的,是妨害婚姻家庭案件。
新中国成立后,南京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作出了贡献。“文革”期间,南京两级人民法院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刑事审判中出现了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法院成立刑事复查机构,逐步平反纠正了过去遗留的冤、假、错案。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全市的刑事审判积极投入“严打”斗争,为经济建设发挥了有力的保驾护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