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32
罪犯高某,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7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4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