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74号

    罪犯范某祥,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3年8月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8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某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四十二万零三百六十二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范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已履行,非法获利四十二万零三百六十二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某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