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某超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44
罪犯范某超,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八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7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02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某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范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某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