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某环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21
罪犯崔某环,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9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11月11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02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某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8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崔某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淮中刑终字第00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6年5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3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3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16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2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2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罪犯崔某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2022年10月12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31执844号执行裁定,终结追缴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某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