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80
罪犯陈某旺,男,1977年6月5日出生,福建省邵武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5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05刑初155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罪犯陈某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苏02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3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05刑初155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陈某旺收监执行(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