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66号

    罪犯陈某旺,男,1977年6月5日出生,福建省邵武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5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05刑初155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罪犯陈某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苏02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3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05刑初155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陈某旺收监执行(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