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8号

    罪犯曹某杰,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6年5月17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06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责令被告人谢雪磊、曹某杰继续退赔未退赔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元给被害单位。曹某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苏05刑终42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曹某杰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8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9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20日止)。

    罪犯曹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赔三万一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