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1324刑更8号

    罪犯臧贝庆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2024)苏1324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臧贝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连同原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罪犯以其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立案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想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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