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40号

    罪犯周某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3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36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