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64号

    罪犯张某,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34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苏03刑终267号刑事裁定,改判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 退赔九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