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飞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20
罪犯张某飞,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四川华蓥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2月11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8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三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五百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