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39号

    罪犯杨某明,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2年4月2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32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履行一千四百九十六元,2024年10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苏0581执79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