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62号

    罪犯徐某明,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2刑初13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已履行三千元,共同退赔五十二万四千一百九十五元已履行三十一万八千八百七十五元二角九分。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执586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罚金执行,2022年6月2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执58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共同退赔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