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83
罪犯徐某波,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河南淮阳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9刑初16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未履行,退赔八万六千六百七十五元已履行五千元。2025年1月15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9执7533号裁定,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