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51号

    罪犯谢某,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三万五千四百四十四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谢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履行,赃款三万五千四百四十四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