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06号

    罪犯吴某平,男,1982年4月7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1年4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34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苏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2022年6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苏03执156号之一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