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某松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39
罪犯魏某松,男,1985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6月2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某松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7日止)。
罪犯魏某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某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