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14
罪犯王某,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江苏射阳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4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33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六十五万二千二百五十二元整(退还赃款调解后为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已履行、责令退赔二十万元已履行(谅解后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