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50号

    罪犯王某革,男,1968年9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四十四万四千四百一十五元整。王某革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苏04刑终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未履行,赃款四十四万四千四百一十五元已退出四万元。2024年11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402执2979号之一的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