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某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24
罪犯陶某辉,男,2001年5月8日出生,河南省新野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3年1月5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陶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陶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某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