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192
罪犯刘某君,男,1999年3月15日出生,山西定襄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5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已履行,退缴违法所得十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