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88号

    罪犯刘某昌,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6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8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履行;退缴的违法所得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