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康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33
罪犯梁某康,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某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梁某康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苏03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梁某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某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