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亮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54
罪犯李某亮,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黑龙江省抚远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05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两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