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证人出庭难应多管齐下
作者:林操场 发布时间:2007-05-16 浏览次数:4979
本网徐州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出台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意见(试行)》。但据该院有关人士介绍,《意见》发布3个月来,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该院辖区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件共5000件,证人出庭案件仅29件,所占比例不到1%。
证人不愿意出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证人自身的,如缺乏法治理念不想出庭、害怕报复不敢出庭、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出庭等;又有来自司法人员的,如法官为追求审判效率,自愿选择宣读证人证言等;而更主要的原因则是我们立法的缺陷,如缺乏证人特权规则、出庭作证例外规则、不出庭作证制裁规则以及证人权利义务规定失衡等。因此,破解证人出庭难也应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笔者认为,除切实转变司法人员的司法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作证理念外,最重要的措施应是构建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证人特权规则和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则。借鉴国外的立法例,逐步构建包括拒绝自证其罪特权、近亲属特权、职业特权在内的证人特权规则。同时,建立证人因死亡、精神或身体的障碍、下落不明、路途遥远等特定情况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则。
二是完善证人保护机制。首先要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其次要适当扩大证人保护范围,把保护的对象,扩大至证人的近亲属;保护的内容,扩大至证人的财产安全、住宅安全、生活安宁等多个方面。第三完善证人保护方式,包括在侦查阶段对证人的身份保密;庭审中对出庭证人采取隐匿姓名的隐名保护、遮蔽证人面目的遮蔽保护、被告人在证人作证时暂时回避,由其辩护人代其发问质证的回避保护等等。
三是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证人履行作证义务,不仅要遭受精神压力,而且很有可能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出发,立法应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及享受的具体范围。
四是建立证人拒证惩戒制度。法律明确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要承担何种责任、应受何种制裁却没有了任何规定。因此,应建立证人拒绝出庭的惩戒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可采取拘传、罚款等惩戒措施,对拒证情节恶劣的,可以“拒绝作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设立证人奖励制度。证人作证是一种他利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奖励,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必然会受到影响,证人是否作证往往取决于其利益选择的结果。奖励制度作为证人作证的一种激励机制,既体现了对已作证者作证行为的肯定,又是对尚未作证者树立作证信念的一种潜在鼓励。因此,应尽快设立证人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