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44号

    罪犯黄某,男,1993年9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5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8日止)。

    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