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50
罪犯高某华,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山东省烟台市人,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7年11月9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812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罪犯高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履行一万五千四百二十七元八角四分;共同违法所得四十一万零四百零八元八角履行了十一万六千九百七十七元六角五分。2018年7月27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812执10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