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32号

    罪犯范某典,男,2003年8月8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3年7月3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8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某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范某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某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