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某典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07
罪犯范某典,男,2003年8月8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3年7月3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8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某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范某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某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