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24
罪犯陈某宇,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辽宁沈阳人,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8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