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荣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53
罪犯陈某荣,男,1962年7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8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荣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3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5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罪犯陈某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2020年8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执369号的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