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假建字第252号

    罪犯王某文,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2024年9月14日江苏省龙潭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委员会评估罪犯王某文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2024年10月11日徐州市泉山区司法局作出(2024)泉司矫调评字第15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王某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罪犯王某文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文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