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28
罪犯王某春,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浙江省常山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5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王某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苏03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万元已履行。2024年1月13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305执恢28号结案通知书,该犯九万元罚金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