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某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63
罪犯唐某富,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浙江省玉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监区(食堂监区)服刑。
2018年3月1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某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唐某富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苏13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7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3日止)。
罪犯唐某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履行一万九千四百六十元,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4执3392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某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