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231号

    罪犯唐某富,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浙江省玉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监区(食堂监区)服刑。

    2018年3月1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某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唐某富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苏13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7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3日止)。

罪犯唐某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履行一万九千四百六十元,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4执3392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某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