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97号

    罪犯刘某建,男,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3年3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8刑初9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五千元已履行,共同赔偿责任一百五十九万七千九百五十一元五角一分全部履行,其中个人赔偿一百一十八万三千六百一十一元六角五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