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66
2023年3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8刑初9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五千元已履行,共同赔偿责任一百五十九万七千九百五十一元五角一分全部履行,其中个人赔偿一百一十八万三千六百一十一元六角五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