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209号

    罪犯林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六监区服刑。

    2022年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6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三万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