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238号

    罪犯李某柱,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3年5月12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苏8601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柱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5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200600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