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53
罪犯华某,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江苏省新沂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监区(食堂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7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五千四百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七千元,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1执4785号、(2021)苏0381执47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