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28
罪犯韩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二监区(医院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7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苏06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十五万元已履行两千元;退赃、民事赔偿金共计两百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五十九元(其中韩某承担全部退赔责任金为九万三千四百九十九元,其余为同案犯共同承担)已履行一百万零三千七百九十九元七角(其中韩某履行十万元)。2022年6月2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21执82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