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258号

    罪犯高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六监区服刑。曾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4日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2020年10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2刑初6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0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罪犯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一千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