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239号

    罪犯戴某洪,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0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84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某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戴某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搞好个人卫生。于2021年9月、2022年5月、2022年12月、2023年8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未履行,退赔九万元未履行,2021年9月27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84执111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某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