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某洪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77
罪犯戴某洪,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0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84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某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戴某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搞好个人卫生。于2021年9月、2022年5月、2022年12月、2023年8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未履行,退赔九万元未履行,2021年9月27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84执111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某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