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96号

    罪犯曾某权,男,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3年11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0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曾某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曾某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0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九千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二千元判决前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某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