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假建字第251号

    罪犯曹某,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市崇文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苏03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

    2025年1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作出(2025)东司矫评字第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曹某拟适用社区矫正后社会危险性一般,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较小;2024年12月27日江苏省龙潭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委员会评估罪犯曹某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罪犯曹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