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185
罪犯孙某华,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五万九千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