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遇价格欺诈,经营者应当三倍赔偿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珊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587
2024年10月23日,小胡在某App特价优惠团购中下单A小吃店的4只生煎包,下单页面显示零售价为22.00元,减去限时秒杀优惠,最终以8.14元结算。
第二天下午,小胡至A小吃店就餐,发现小吃店门市价生煎包定价为9元/4只。据此小胡认为,线上宣传的折扣信息与门店实际售卖价格严重不符,其购买套餐中生煎包22元的价格子虚乌有,小吃店存在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故要求小吃店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小胡将A小吃店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A小吃店于2024年10月12日在某App上架秒杀活动,但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被比较价格高于上架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同时,A小吃店自经营以来,从未以22元的价格销售过4只生煎包,故该小吃店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不真实,标示的原价为虚假价格。据此,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A小吃店存在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对A小吃店进行了相应处罚。
后小胡诉至法院,要求A小吃店退还8.14元并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小胡团购的生煎包线上标注的原价为22元,与小吃店实际售价9元不符,且小吃店从未以2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故小吃店在线上平台虚构原价22元,再标注活动到手价8.14元,系价格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本案中的三倍价款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故A小吃店应向小胡赔偿500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A小吃店向小胡赔偿500元。
法官提醒,商家在进行商品促销时,应当诚实守信,不能进行价格欺诈或虚假宣传,消费者在参与团购秒杀等促销活动时,应当多比较、细甄别,避免冲动消费。